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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大安”商标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

时间:2024-09-18 14:55:53    来源:    人气:530

“精品大安”商标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构卓企服gouzhuo.com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文结合“精品大安”商标案,探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及判定需考虑因素。

案件回顾

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人)针对天津大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的第12602471号“精品大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电动三轮车行业的骨干企业之一,自1995年起使用“大安”作为企业字号,已建立品牌识别,并于1999年已申请注册“大安 ·罗纳多及图”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摹仿多件同行业知名企业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申请人在先“大安·罗纳多及图”商标已在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有7件包含“大安”文字的商标。

其次,被申请人名下还包括“精金彭品”、“精宗申品” 等与他人同领域品牌高度相近的商标,涉及的商品类别均与电动自行车、电动运载工具等相关。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对同领域内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情况理应知晓,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

最后,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从原注册人天津奥斯电动车有限公司处受让而来,被申请人与原注册人为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名下现有“津豹”、“精品奥斯”、“奥斯本十田机”、“刀迪”等与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故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及考虑因素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版明确指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情形包含: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一般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存续时间长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所在行业领域及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吊销、注销、停业、清算等非正常情形。

2、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整体情况:包括申请人累计申请商标数量及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跨度情况;申请人短期内新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及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等。

3、商标具体构成情况: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是否包含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电商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美术作品、外观设计等其他商业性标识等。

4、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及取得商标注册后的行为:包括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及取得商标注册后,将商标向第三方售卖或转让,且未能有效举证其售卖或转让前具有使用意图或就其不使用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及取得商标注册后,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积极向他人兜售或公开售卖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商业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诉讼和解费等行为的。

5、异议、评审程序中相关证据的情况:包括异议、评审程序中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取得商标注册后,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申请人未能有效举证其使用意图或就其不使用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异议、评审程序中有证据证明系争商标申请人仅以系争商标专用权对他人发起侵权投诉或诉讼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考虑因素:如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等。

此外,对于系争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不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与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本案中,就综合考虑了争议商标现有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从而判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也给商标申请人敲响警钟,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模仿或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以保证自身的商标注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精品大安”商标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构卓知识产权的顾问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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